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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通报
(2018年4月)
2018-04-20
为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保证产品质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近期招标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进行通报(详见附件1)。
新修订的《细则》于2017年10月25日起实行,对于发生在2017年10月25日及以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2016版《细则》规定予以处理。
供应商整改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向业主单位或有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数据,并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进行质量调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经业主单位认可;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免费处理或更换,且检测合格,赔偿由此引起的附加调试配合等费用,并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对于存在批量质量隐患或家族性缺陷的产品应全部免费召回或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进行治理。
3.对于交货问题,供应商应在与业主单位协商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货。
4.对于服务、诚信等问题,供应商应制定整改措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承诺。
5.对于前期不履约或未能正常履约的,供应商应提供整改报告及能够正常履约的支撑材料。
请相关供应商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并积极整改,在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报告盖章扫描版(模板见附件2)提交至邮箱:gysgl@sgxy.sgcc.com.cn
招标代理机构传真:010-52692308
来源:国网电子商务平台